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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商会管理的“活化”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1-27 1403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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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企业不同,商会管理层一般是虚置的。一个商会的几十名副会长、理事,一般都分身乏术,不可能全职运营商会,有的甚至一年到头见一面都难。商会的任职人员大部分是企业代表,虽然担任副会长、理事、荣誉会长等职,但一般并不参与商会的运营,所以有“理事不理事”的常态。
  从实际出发,商会还是要建立一个尽可能完备的会员企业服务体系,但是商会绝不能成为一个臃肿的全功能机构。那么,商会如何获得完备的企业服务功能呢?答案是“与提供企业服务的公司签合同”。
  商会是企业的集合,为商会提供服务或者与商会合作,对于服务型企业来讲,蕴含着巨大的商机。这使得商会很容易成为一个整合多种企业周边服务的平台,商会成员中也有不少从事服务业的会员。例如,我所在的法律服务行业是企业非常高层次的需求,用友王文京的客户服务与财务管理产品是企业比较基本的需求,另一个会员网库公司则满足企业最基本的“做生意”的需求,做B2B平台。
  像做企业一样,商会运营的核心,就是“组织”。商会需要对企业周边服务进行组织、优化,使会员能够得到货真价实的服务。商会与各类从事企业周边服务的机构合作,使商会成为一个集合企业周边服务的平台,商会对合作伙伴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就形成了“大服务、小商会”。这些服务提供商与商会之间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同确定。我是一名律师,解决合同、权利义务的问题则是我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于是,我首先与几位多年在商会任职的企业家一起,梳理商会的需求,确定了需要寻求服务的领域及合作方式。会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从事这些服务的,有些会员甚至是商会专业委员会与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但在市场规则下,这些都不构成障碍。商会成员为自己的企业购买服务产品,是不会把“情面”考虑在内的。另外,由于我与经验丰富的企业家事先准备了完备的合同文本,任何交易、合作的争议都有据可查。这就叫做市场的归市场,法律的归法律。商会定了这个规矩,一方面搞活了商会,一方面使合作有“法”可依,立于不败之地。
  商会的“服务”还有另一个层面的意思:商会的天职是建立会员与商会、商会与政府、商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广泛而紧密的联系。其基础也是“权利义务”,各取所需。纯粹的需求只能通过购买实现,而无法产生合作关系。阿里巴巴集团的马云说过“关系是最靠不住的”,据我理解,原因就在于“关系”不是基于“各取所需”的不可拆分的合作,而是基于单方的索取。例如,正值金融危机,商会成员之间相互的借贷、托管、救助、投资就成为题中之义,而商会要做的就是尽职调查、确立合同;另外,我们商会的主体是上饶在京企业,如何处理支持家乡经济的问题?上饶市副市长担任商会名誉主席,这就是商会的一个优势;通过商会投资委员会,可以非常方便地把资金与项目对接。
  通过这些安排,作为会长,我只需管理我所擅长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管理“权利义务”的角度入手,就能实现组织的“活化”。

    (作者系北京上饶商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