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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商会调解典型案例(八)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1-19 91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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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商会调解是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途径,是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加强法律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市工商联系统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与人民法院紧密协作,积极探索“工商联+法院”多元解纷机制,在高效化解涉企纠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总结推广商会调解的典型经验,我们特精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涵盖了劳动关系、合同纠纷、信贷纠纷、股权争议等多个常见领域,既有体现“商人纠纷商会解”的商会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又有体现“专业人办专业事”的商事调解,展现了商会调解在涉企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作用。同时,通过调解,既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更以“调解一案、治理一片”的效应推动行业自律与风险预防,彰显了商会调解熟悉行业规则、贴近民营企业需求的天然优势。期望通过这些案例,能够为各级工商联、商会组织及调解工作者提供有益参考和启发,推动全市商会调解工作提质增效。同时,也旨在推广商会调解理念,鼓励引导更多民营企业选择商会调解化解纠纷,为营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柔性司法巧调解 高效解纷护营商

——邓州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法院调解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原告甲建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基于工程建设需求,签订供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指定工地供应加气砖。合同履行阶段,甲公司严格按照约定完成供货任务,乙公司虽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但因甲公司未及时开具相应发票,双方就剩余4万余元货款的支付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合作关系出现裂痕。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公司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利息,同时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乙公司的银行账户,此举直接影响乙公司资金周转与项目推进。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剩余四万余元的货款是否需要及时足额支付,双方各执一词。乙公司认为,其已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但由于甲公司未及时开具相应发票,剩余货款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认为,其虽未及时开具相应发票,但这不应作为乙公司不支付剩余货款的理由。

三、调解情况

接到案件后,邓州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与邓州市人民法院成立联合调解小组,在充分分析案情的基础上,认为该案涉及企业核心利益,若仅通过判决方式解决,可能会延长纠纷处理周期,加剧企业矛盾,甚至影响企业长远发展。因此,调解小组秉持“柔性司法”理念,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保障企业正常运营为目标,分步骤开展调解工作。

(一)全面核查案件事实,精准梳理争议焦点

为确保调解工作基于客观事实,联合调解小组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账目核对工作,详细梳理每一笔货款的支付记录、加气砖供应数量与规格清单,要求双方提供合同文本、送货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材料,逐一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同时,调解小组主动联系双方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工地验收人员,通过面对面沟通、电话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合同履行细节、货款争议产生的根源、货物质量异议的具体情形以及项目方罚款的真实原因,全面掌握案件全貌,精准梳理出“欠款金额认定”“货物质量责任”“发票开具义务”“账户冻结影响”等争议焦点,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搭建多元对话平台,耐心开展释法明理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联合调解小组着眼于从根源化解矛盾,积极为双方企业搭建多元对话空间。考虑到双方因诉讼已产生较强对立情绪,调解小组首先采取“背靠背”沟通方式,分别与甲公司、乙公司进行单独交流。

(三)找准利益平衡节点,促成调解协议达成

经过多轮沟通协调,联合调解小组准确把握双方企业的核心诉求。基于双方的核心诉求,调解小组积极引导双方互谅互让,从“对抗”转向“合作”,提出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经过反复协商与细节调整,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乙公司自愿撤回反诉,在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甲公司货款三万七千余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与保全费用;甲公司在收到货款后24小时内,为乙公司开具足额合法发票,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启示思考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践行“柔性司法”理念、协同高效解纷的具体实践。从企业层面看,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大幅降低了时间成本与维权成本。从社会层面看,通过基层法院+商会调解组织的联合调解模式,有效整合了司法资源与商会服务资源,实现了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兼顾了企业的实际经营需求,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