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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商会调解典型案例(五)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22 91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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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商会调解是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途径,是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加强法律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市工商联系统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与人民法院紧密协作,积极探索“工商联+法院”多元解纷机制,在高效化解涉企纠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总结推广商会调解的典型经验,我们特精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涵盖了劳动关系、合同纠纷、信贷纠纷、股权争议等多个常见领域,既有体现“商人纠纷商会解”的商会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又有体现“专业人办专业事”的商事调解,展现了商会调解在涉企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作用。同时,通过调解,既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更以“调解一案、治理一片”的效应推动行业自律与风险预防,彰显了商会调解熟悉行业规则、贴近民营企业需求的天然优势。期望通过这些案例,能够为各级工商联、商会组织及调解工作者提供有益参考和启发,推动全市商会调解工作提质增效。同时,也旨在推广商会调解理念,鼓励引导更多民营企业选择商会调解化解纠纷,为营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公司无财产执行陷僵局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付工资

——南阳市卧龙区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公司债权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李某与某酒业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法院判决某酒业公司向李某支付拖欠工资4.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某酒业公司未按期履行,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酒业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经法院核查,某酒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包括1名法人股东(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持股92%)及4名自然人股东(张某某持股5%、张某持股1%、赵某持股1%、陈某持股1%),但全体股东实缴出资均为0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能否突破公司与股东的责任界限,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分析
李某认为,酒业公司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其债权人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股东提前缴清出资,并对公司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酒业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导致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及本案诉讼发生。公司无力偿债的根本原因在于股东出资不实,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依据法律规定,虽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可按公司章程约定期限缴付出资,但在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若仍优先保护股东期限利益,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立法初衷。此时应优先保障公司外部债权人权益,股东期限利益需予以让渡。
三、调解情况
南阳市卧龙区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处理后,先与区法院对接梳理案情,兼顾李某追讨工资的迫切需求及酒业公司维持经营的实际情况,及时联系酒业公司各股东开展调解。
调解时,调解员跟股东讲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另外还明确与股东讲解,公司虽是独立法人,但股东有出资的义务。现在公司没能力还李某的钱,债权人李某有权要求没实缴出资的股东提前出资。
在听取调解员充分细致的释法后,被告股东获悉了以前有所忽视的法律法规知识,也认识到自身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双方敞开心扉、畅所欲言,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股东同意在应缴的出资额范围内直接向李某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款项,并及时履行到位。
四、启示思考
本案成功调解的核心在于调解员高效精准地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向股东清晰释明“出资加速到期”规则,使其认识到逃避出资义务不仅无法规避债务,反而会损害企业信誉。通过平衡债权人迫切获偿与股东维持经营的双重需求,促成双方达成由股东直接支付工资的调解方案,实现了保护劳动者权益与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的双赢。